会计交接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末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收费票据、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三、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督交接工作。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四、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接替人员有权要求核对清楚,否则可以拒绝接交。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由移交人员负责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如办公家具、其他办公设备及其他会计档案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或重大事项,应当写出书面材料说明。
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相关资料。
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存档一份。
七、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簿,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八、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暂时由其他人员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应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在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及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会计主管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按移交要求、移交内容代办移交。
九、单位或财务机构撤并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十、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收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本规定由计财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