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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校发改发〔2020〕3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院自主学科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章 学科公共平台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章 新兴交叉学科建设资金管理

第五章 预算管理与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6号)、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财发﹝2018﹞226号)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是由学校按年度下达专门用于学科建设的资金。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学院自主学科建设资金、学科公共平台建设资金、新兴交叉学科建设资金进行立项管理。

第二章 学院自主学科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条 学院自主学科建设资金由发展改革处根据学院类型、学科水平、上年度学科建设绩效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

第四条 学院自主学科建设资金由学院(含系所部,下同)按照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自主统筹用于平台建设、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学科建设相关内容,但不得安排以下支出:

1.教职工的津贴、奖金及福利等;

2.业务招待;

3.基本建设投资;

4.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

5.与学科建设无关的日常公务经费开支;

6.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学院应在预算下达1个月内,将项目预算执行计划报发展改革处备案。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需对预算计划进行调整,应及时向发展改革处报备。

第三章 学科公共平台建设资金管理

第六条 学科公共平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校级公共平台和学院公共平台建设项目,亦可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相关工作部署需要安排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 校级公共平台建设项目主要支持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的跨学院、跨学科公共支撑平台建设,由相关部门提出,学校统筹立项。

第八条 学院公共平台建设项目以促进学院公共平台完善功能和提升装备水平为出发点,按配套机制进行支持。

1.学院公共平台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学院购置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立项原则为:学院自筹建设资金不得少于50%,学校配套资金不高于50%,且每个项目配套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文社科类学院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予以配套。

2.学院公共平台建设项目由学院依据公共平台建设规划申报,由发展改革处根据学科发展需求、预期成效和资金筹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形成立项建议名单。

3.获批立项的学院公共平台建设项目,依据学校资金情况分批启动。学院自筹资金到位后划拨学校配套资金。

4.学院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学院负责人与发展改革处签订项目合同书,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5.鼓励学院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交由学校生命科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进行“托管”服务,以提高使用效能。对建立“托管”机制的大型仪器,优先立项和倾斜支持。

第四章 新兴交叉学科建设资金管理

第九条 新兴交叉学科建设资金主要对符合学校长远发展规划的新兴交叉学科进行立项建设,支持新兴交叉学科团队建设、公共平台建设、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相关论证、评估工作,但一般不得用于科研项目支出。

第十条 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项目应符合“世界前沿、国家急需、学校使命、特色精干”原则,对学校优化学科布局、培育新的增长点、提升核心竞争力具有战略意义。

第十一条 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项目由学院或重点科研机构牵头组织申报。每个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可依据建设绩效实行滚动支持。

第十二条 新兴交叉学科项目申报与管理流程:

1.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提交发展改革处。

2.发展改革处根据项目内容和预期成效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立项建议名单。

3.获批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负责人与发展改革处签订项目合同书,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4.项目负责人每年年底向学校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任务进展情况。学校根据建设进展和成效情况对下一年度的建设资金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预算管理与要求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经专题会议研究后,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学院是自主学科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学科公共平台建设资金、新兴交叉学科建设资金由项目负责人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由发展改革处组织评估验收。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当年安排当年使用,按学校预算管理要求执行,年末结余资金由学校统一收回。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财务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货物服务采购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流程办理。拟采购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须通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并提前1年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使用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采购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学校开放共享系统管理;凡不纳入学校开放共享系统管理和使用效率达不到国家要求,学校有权进行调配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的《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发展改革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