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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科文司、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近日,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联合修订发布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执行好《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科文司、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

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自2007年颁布以来,对于规范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社科基金管理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国家对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经费管理办法》亟须修订完善。

一是适应新形势下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化学术环境、落实和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的重要举措。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事关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问题;强调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既能把握正确方向又能激发科研活力的体制机制。以这次座谈会召开为契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又一次迎来了大繁荣、大发展的春天。国家社科基金作为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载体,必须在体制机制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落实完善中央财政科研资金管理决策部署的需要。2016年7月20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若干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力争做到2016年新立项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是促进国家社科基金事业发展的需要。《经费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中央财政对国家社科基金投入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从2.3亿元增长到20亿元;基金资助强度稳步提高,作为资助主体的年度项目资助经费从9万元增长到20万元;基金资助范围不断扩大,项目类别由5类增加到7类。同时,国家财政加大了对教育和科技的投入,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开展学术研究的条件和环境进一步改善。《经费管理办法》一些规定已滞后于社科研究需要和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实践,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答:《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适应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新发展对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点,依法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出成果、出人才。

遵循这一思路,在修订中坚持把握以下几点原则:一是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特点和规律。按照社科研究既不同于工程预算管理,又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的特点,完善相关资助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以科学管理促进科研发展。二是符合国家财政科研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新要求,完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机制,努力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坚持以人为本。聚焦社科界关心的主要问题,解决科研人员合理诉求,注重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四是坚持“放管服”结合。在充分下放管理权限、释放活力的同时,强调依法理财规范管理。强化项目责任单位责任,对单位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实行内部公开制度等提出要求。

三、《资金管理办法》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和特点是如何体现的?

答: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是一种特殊的精神劳动,在研究对象、方法手段、组织方式、评价标准等方面,与自然科学研究有着明显不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遵循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和科研激励机制。把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考虑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设备费支出较少,明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在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上,规定间接费用核定要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要求责任单位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强调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二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在在校研究生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并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明确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取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性费用的开支比例限制。

三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权限全部下放到责任单位,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四是完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同时规定,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四、《资金管理办法》在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必须体现依法理财的要求:一是明确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求责任单位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二是加强项目预决算审核,规定项目预算需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三是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四是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信用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要求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五、《资金管理办法》在强化项目资金保障和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科研、促进科研,推动项目研究多出成果、多出人才。《资金管理办法》通过三项举措促进资金使用便利化:一是明确跨单位合作、确需外拨资金的项目,可以外拨资金。二是明确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三是要求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外拨资金使用和管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资金管理办法》中涉及外拨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有5个方面内容,具体包括:第一,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第二,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第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第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而需要增列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第五,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七、下一步如何推动《资金管理办法》得到有效落实?

答:为了推动《资金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得到全面准确落实,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将精心组织、协力配合,共同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与《资金管理办法》同步发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问答》,就项目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作出详细解答,并根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二是加强培训,按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尽快启动各层次培训工作,统一培训要求,统一政策口径,确保社科界广大专家学者、责任单位和有关科研财务管理人员全面准确理解、扎实有效落实《资金管理办法》。三是加强检查指导,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将适时部署,对各责任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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