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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校财发〔2017〕43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校办发[2011]37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务信息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依法办学、依法理财;有助于提升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三条 财务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

第四条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党委校长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财务信息公开的具体执行部门,各业务部门是专门财务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五条 财务信息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况。

第六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财务信息:

(一)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二)收支预(决)算总表、收入预(决)算表、支出预(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表。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四)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六)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信息等。

第七条 根据上级单位要求和学校实际,经审查,公开下列财务信息:

(一)财务检查、审计结果、绩效报告等情况。包括上级单位的财务检查结果,审计机关以及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方案和结果,绩效评价分析报告等。

(二)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主要指科研项目基本情况以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和不限于项目名称、主持人、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转拨、资金使用、资金结余情况等。

(三)重大项目预算执行、大额资金使用,政府采购预算以及资产管理、处置等情况。

(四)“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招待费用支出、公务用车和会议费支出情况等。

(五)奖助学金评定、学费减免以及困难补助发放情况等。

(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财务信息。

第八条 学校、学院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根据教代会的有关要求,向全校教职工或在一定范围公开有关财务信息。

第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财务信息的,要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第十条 财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财务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财务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财务信息用途。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财务信息由计划财务处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核,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答复。

申请公开的财务信息,符合本办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不能公开的,应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无关的财务信息,学校有权拒绝公开。

第十二条 财务信息主要通过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页、计财处网站、行政办公系统、学校文件等形式公开。年鉴、简报等方式也是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的载体。

第十三条 违反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和本办法要求,不依法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要求及时公开财务信息,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隐瞒或捏造事实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信息公开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解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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