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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细则》

校财发〔2004〕2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集中财力,保证学校的资金安全,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所有单位(除后勤集团公司、产业集团等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财务单位以外)和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学校计财处负责办理学校及基层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对银行账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学校按规定开设如下银行账户:

(一)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学校预算内、外、自筹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二)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学校使用的各类建设资金。

(三)一个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内、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支出。

(四)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分别开设一个住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

第八条 除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外,其他校内二级单位原则上不得在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计财处下设的会计核算机构及与学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校工会、校医院等)只能在计财处资金结算科开设内部账户。

第九条 独立核算的学校驻外分支机构(异地办公的校外所、场、站,办事处)人数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动量较大的,经批准可以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条 与学校或校内二级单位存在代管、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实行独立核算的,确属需要,经批准可以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 学校开立银行账户应由计财处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开立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需要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情况的说明等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批准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内、外资金的文件;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接受捐赠、投资等需要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的有关文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开户单位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校计财处,经审核同意后,报送教育部和陕西财政专员办审批。

第十四条  开户单位应在陕西财政专员办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持《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开户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软盘报计财处备案。计财处按规定向陕西财政专员办和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后,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备案:

(一)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变更银行名称或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第十七条 经批准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有关单位应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银行账户开立程序报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同时按本细则第十五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条 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本单位账户。

第二十二条 校计财处负责对学校所属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校计财处对学校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校内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定期对校内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及时督促纠正。

第二十四条 每年12月31日之前,各银行开户单位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电子文档报送校计财处,由校计财处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驻陕西财政专员办进行年检。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

(一)超出有关规定适用范围管理账户;

(二)未按规定报经批准开设账户;

(三)擅自改变账户用途;

(四)逾期使用账户;

(五)出借、出租、转让账户;

(六)未按规定报备账户;

(七)其他违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各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提交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已审批未备案的银行账户,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银行账户,责令相关单位说明原因,立即补办手续,同时提出整改措施。

(二)对未按规定报经审批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办理撤户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理。

(三)对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责令其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四)对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对拒不撤户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存在出借、出租账户情形的单位,责令该单位限期纠正,同时没收非法所得。

(六)对年检中存在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的单位,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补报。补报的银行账户存在有关违规情形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提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问题,视其情节,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关单位确因办理借款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的,或因业务需要必须开设保证金存款账户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在相关银行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并按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将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须在原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同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情况时(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等),应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因未及时报告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后勤(集团)公司、产业集团的银行账户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并向计财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计财处解释。办(财)发[2001]8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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