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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

陕科条发〔2007〕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评估评审程序

第四章  内容和方法

第五章  预算评估评审报告内容与审核

第六章  评估评审活动的质量控制

第七章  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各项预算评估评审工作,明确预算评估评审的各方职责、程序、内容和方法,依据《陕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评估评审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和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预算评估评审,在预算评估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并批复项目经费。因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决策的项目,可不进行预算评估评审,预算安排通过厅务会讨论后执行。

第三条  申请政府资助经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项目,应独立进行预算评估评审。预算评估评审工作在项目立项评审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逐步建立评估评审机构信用记录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评估评审机构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预算评估评审工作在科技厅的领导下,由条件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条件处负责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管理,并对评估评审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预算评估评审工作制度、程序的制定。

(二)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委托或授权相关单位协助开展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工作。

(三)负责建立统一的项目预算评估评审专家库。

(四)负责制定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工作方案,编制项目评估评审手册。

(五)负责项目预算评估评审机构、评估评审专家的信用管理工作。

(六)接受财政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评估评审专家组应根据评估评审组织单位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估评审意见,形成项目预算评估评审报告。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评审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信息。

第三章  评估评审程序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的程序包括形式审查、组建评估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评估评审、报告形成与提交等环节。

第十条  评估评审组织单位根据专家遴选原则,从省内外遴选专家,组建预算评估评审专家组。

(一)预算评估评审专家应了解国家、我省科技计划和专项计划管理政策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熟悉项目相关研究任务及其经费预算特点,并在相关的技术、经济、财务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权威性,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的执业资格;(二)预算评估评审专家组组长由财务、经济专家担任,应具备较高的权威性和综合协调能力。

(三)预算评估评审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针对性和互补性,符合项目任务及预算支出的特点,一般由财务、经济、技术、管理、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必须包括熟悉财政、财务政策的财务专家和熟悉项目研究内容的技术专家。

(四)每个项目的预算评估评审财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五)以下人员不得聘为评审专家:直接参加该项目研究和管理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项目评估评审组织单位的人员、被评项目承担单位以充足理由正式提出希望回避的人员、在以往的评估评审活动中有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以及不能遵守专家行为准则的人员。

第十一条  在开展评估评审工作前,评估评审组织单位应组织专家组进行学习,使专家熟悉有关政策文件和材料,了解预算评估评审活动的目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标准,掌握评估评审活动的规范化要求,并与评估评审专家签订“专家工作协议书”(格式见相关附件)。

第十二条  预算评估评审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评审,形成每个专家的评估评审意见和专家组集体的预算评估评审意见和报告。

(一)专家组组长主持预算评估评审会,专家组依据预算申报材料,对项目预算的规范性、合理性进行讨论与评价。在预算评估评审过程中,可以组织项目答辩,以便更加深入准确地了解和分析项目预算。项目答辩工作由评估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排,专家组组长主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答辩。

(二)每位预算评估评审专家独立形成评审意见并填写预算评估评审专家意见表(格式见相关附件)。

(三)专家组组长应对所有专家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在充分反映各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汇总形成评估评审专家组的集体意见,填写预算评估评审报告(格式见相关附件),并向专家组成员宣布专家组评估评审结果。如果评估评审专家组内部就某些特定问题争议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项目预算评估评审报告中,应对此进行记录说明,供科技厅对预算安排时参考。

第十三条  在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结束时,专家组向预算评估评审组织单位提交专家组的预算评估评审报告、每个专家的评估评审报告和专家信息登记表(格式见相关附件)。

第四章  内容和方法

第十四条  评估评审组织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预算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填写形式审查表(格式见相关附件)。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审核预算申报材料内容和法定手续的完备性和规范性,以及各项预算数据的一致性和平衡关系。

若需要补充或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或重新提交预算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预算评估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来源和支出,重点是支出预算,主要包括支出总量、比例结构、人均强度以及预算实物量等,着重审核预算是否符合各计划的管理规定,预算内容与项目合同任务是否相关以及项目预算涉及的价格、数量等方面的合理性。涉及预算各个科目方面的,主要包括: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租赁费、信息费、技术购买费、工程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等。

第十六条  预算评估评审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对比法、目标任务对比法、数据统计分析法、调查法、专家经验法、案例参照法和成果反推法等。在评估评审过程中,应在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选择运用不同的方法。

(一)政策对比法。指通过对比相关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经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国家相关财务政策,审核预算是否与政策相符的方法。

(二)目标任务对比法。指根据项目的合同任务,审核预算是否与项目任务目标相关的方法。

(三)数据统计分析法。即通过对领域内同类项目预决算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寻找其经费支出一般规律,据此对项目各项预算的规模、结构和强度进行审核的方法。

(四)调查法。即通过调查获取项目某项与特定科研活动相关的预算支出在领域内的常规支出标准,以判断该项预算合理性的方法。

(五)专家经验法。即根据同行专家对科研支出规律和特点的经验,判断项目相应预算合理性的方法。

(六)案例参照法。即通过对照以往领域内同类项目的典型案例,判断项目预算支出合理性的方法。

(七)成果反推法。即根据项目任务书承诺的产出成果,反推项目预算经费规模合理性的方法。

第十七条  设备费评估评审,主要核查设备购置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设备预计的利用率、设备购置前后共享的可能性及购买数量和价格的合理性,其中对于单价5万元以上的设备需要重点审查。

第十八条  材料费评估评审,审核支出规模、比例结构、人年均强度及大宗贵重材料与一般材料预算比例的合理性,审核材料购置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审核预算材料种类、单价和数量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评估评审,审核支出规模、比例结构、人年均强度及大宗与一般测试化验加工预算比例的合理性,审核测试化验加工内容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审核测试化验加工单价和批次数量的合理性。

第二十条  燃料动力费评估评审,审核支出规模、比例结构、人年均强度的合理性,审核与特殊科研业务相关的动力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评估评审,审核差旅费总额及普通差旅费的支出规模、比例结构、人年均强度的合理性,审核其中包含的科学考察经费预算,审核科学考察内容、考察地点和项目任务的关联度,科学考察的时间、考察人数、考察燃油费和租车费等预算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会议费评估评审,审核会议费的支出规模、比例结构、人年均强度的合理性,审核预算会议与项目任务目标的关联度。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第二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评估评审,审核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预算规模、比例结构的合理性,审核项目组成员出国考察和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访问经费预算的规范性及其与项目研究内容的相关性。

第二十四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评估评审,审核支出规模、比例结构、人年均强度的合理性,审核大宗资料购置、软件购置、专利申请、论文和专著出版等与项目任务的关联度及申请数量、单价的预算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  劳务费评估评审,审核参与项目研究的各类人员投入课题的研究时间的合理性、劳务费支出标准的合理性、以及劳务费是否与其投入的研究时间相匹配。劳务费用总数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

第二十六条  专家咨询费评估评审,审核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咨询专家的数量。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评估评审,审核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科技计划立项和经费管理办法及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述各项预算如果存在交叉重复支出或预算内容和经费未按照规定列入指定预算项中,则原则上予以核减。

第五章  预算评估评审报告内容与审核

第二十九条  预算评估评审的正式结果为预算评估评审报告,评估评审报告中除体现评估评审专家组的一致意见外,还必须对评估评审专家的不同意见做出说明。政策性问题、涉及较大预算额度或预算编制可信度的重大问题必须在评估评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条  评估评审机构、评估评审组织单位、评估评审专家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扩散评估评审结果。

第六章  评估评审活动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  评估评审机构、评估评审组织单位应建立评估评审活动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规范、科学地开展评估评审活动,以保证项目预算评估评审活动的质量。

第三十二条  科技厅委托的科技咨询机构在评估评审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当评估评审机构与项目申请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评估评审机构必须向委托方事先申明,经同意后,该评估评审机构方可承担项目的评估任务,并须在该项目评估评审报告上注明。

(二)维护项目申请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向与预算评估评审活动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项目申报材料。评估评审机构应对评估评审所涉及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进行保密。

(三)不得向项目申请单位及与预算评估评审活动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专家组评审意见。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项目申请单位的报酬、费用和礼品。

(五)不得捏造或篡改项目预算申报材料和专家咨询意见。

第三十三条  评估评审组织单位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不得在评估评审过程中向评估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与评估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和应回避人员不得参与评估评审工作。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被评对象的报酬、费用和礼品。

(三)应对评估评审所涉及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进行保密。不得向被评单位及与预算评估评审活动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专家组或专家个人的评审意见。

第三十四条  评估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审意见。

(二)维护评估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妥善保管评估评审材料,并在评估评审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评估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复制、扩散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材料,对评估评审所涉及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进行保密。

(三)不得向评估评审组织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评估评审有关情况。

(四)不得收取评估评审对象的报酬、馈赠和礼品。评审期间,未经评估评审组织单位许可,评估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联系。

(五)当评估评审专家与项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和尽早地向评估评审组织单位或评估评审活动负责人申明并回避。当专家难以判断本人是否符合回避原则时,应主动和尽早地向评估评审组织单位或评估评审活动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在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结束后,评估评审机构、评估评审组织单位将有关材料分别归档,包括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档案保存期等具体要求按科技厅档案管理和相关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科技厅监察室和条件处负责项目预算评估评审活动全过程及结果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包括对预算评估评审活动的规范性以及评估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进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对预算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并将其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一)听取评估评审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口头及书面汇报。

(二)查阅与评估评审活动有关的各类文件、材料。

(三)旁听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对评估评审活动与既定程序、步骤的符合程度进行监督。

(四)向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调查核实。

(五)对预算评估评审项目进行抽查,实行重点监督。

(六)其他适当的监督方式。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科技厅可将预算评估评审主要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公示。

第三十八条  评估评审专家对评估评审活动存有重大异议的,认为存在违规行为或其他问题的,可向科技厅举报,监察室和条件处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对预算评估评审结果存有重大异议的,应在评估评审结果发布后一周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科技厅认为理由充分、有必要启动复核程序的,由条件处组织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结果的复核工作。

第四十条  评估评审组织单位应及时全面地记录预算评估评审专家的相关信息,包括专家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填写专家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经历与表现记录表(格式见相关附件)。

第四十一条  条件处应逐步建立参与预算评估评审活动的评估评审机构、评估评审组织单位和评估评审专家在预算评估评审中的信用记录和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高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质量。

第四十二条  评估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评估评审组织单位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降低专家信用、专家意见无效、取消专家评估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科技厅委托的科技咨询机构在评估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科技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结果无效或取消该单位的项目预算评估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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