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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校财发〔2016〕3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章 收支审批及收费、票据管理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七章 财务清算

第八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十章 财务公开

第十一章 会计人员及其继续教育管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学校、学院、职工和办学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财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会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继续教育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财务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票据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收入、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内部财务清算、财务公开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经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制度。校长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学校各部门和基层单位财经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度。

第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一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度。

“统一领导”是指学校统筹安排和使用办学资金和资源,统一财务制度,统一财务收支预算,统一资产管理,统一会计业务和会计人员管理。

“两级管理”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学院两级进行管理。

“一级核算”是指按照“财权下放,财力集中”的原则,由学校计财处按“会计服务中心”模式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各单位不再另设财务机构、开立银行账户、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称计财处)在校长、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计财处各科室分工负责教学、科技、基本建设、后勤服务等方面的财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出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财务机构以及经学校批准设立的财务机构,均属校内二级财务机构(如资产公司、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部等),必须自觉接受计财处的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配备合格会计人员。

第九条 学校所有财务机构,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包括采用会计制度、核算方法,使用的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计财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根据学校战略目标、中长期规划、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体现事业计划对资金的需要。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部门预算和学院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遵循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应 “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预算方法的选择应使预算过程简捷和高效。编制预算要对过去支出的效益与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合理确定未来的支出需求并根据不同时期学校工作重点,确定支出管理目标,严格控制各种随意性开支,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财经领导小组审查预算建议方案,校长办公会审议预算管理制度,研究确定年度预算编制原则、方法等,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预算。

第十四条 计财处根据教育部预算布置要求,报送人员、资产等预算基础数据;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经校长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五条 计财处根据预算批复、学校年度工作要点提出校级财力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经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六条 计财处跟踪落实预算经费拨款,管理预算执行进度,有效控制结转结余资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组织实施预算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计财处根据预算执行结果据实、准确、规范编制年度决算,经校长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指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尽量减少流转环节,确保安全和使用效益。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

第十九条 现金管理。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现金收入应及时足额送交财务部门管理和记账,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私分和公款私存。

支付现金必须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超范围或超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有价证券视同现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账户管理办法》开立使用。

除二级财务机构,学校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未经批准自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视同“小金库”;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银行存款对账工作,编制余额调节表,确保存款安全、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购买、领用、保管、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立银行结算票证购领、有价证券登记簿,逐本登记银行结算凭证购用情况,逐张登记有价证券和承兑票据兑付情况,防止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 银行预留印鉴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禁止一人保管全部印章;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盖章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汇收支业务统一由计财处办理结售汇手续,严禁单位或个人挪用、私分外汇收人,炒买炒卖、逃汇、套汇和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私自保存学校外汇。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债权债务和开展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的个人借款,从个人工资等中扣还;长期占用的周转性资金,到期应及时、足额主动归还,否则将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工资等中扣还。

第二十五条 资金业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细化完善涉及资金安全的岗位责任,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要求。

重要的经济活动如涉及银行贷款、重大资金支付等实行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

第五章 收支审批及收费、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和计财处负责人主管财务收支审批工作,授权制定审批制度(批准方式、权限和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

财务收支根据授权由部门负责人和学院负责人审批或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重大财务收支,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或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对外投资决策等实行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

(一) 预算内基本支出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审核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签字批准或联签审核,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工作人员因公借款、报销支出,填写正式借款凭据和索取正式合法有效票据,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齐全方可办理财务报账。

 (三)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课题负责人发生的支出,由学院(系、所)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合规组织收入,教育收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计财处审核申报,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自定项目、标准自行收费,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

第二十八条 所有收费必须须使用合法票据。计财处负责收费票据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监制)校内结算票据,向财政、税务部门领购票据;建立票据印刷、登记、保管、使用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印制、领购、转借、转让、代开、销毁票据,更不得以“白条”代替合法票据。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等,组织会计核算工作,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信息。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各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务机构,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私分和公款私存。

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按项目、按计划支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真实、有效、合法的财务支出凭据按实际支出数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支、虚列虚报或以预算数代替。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当拒绝办理。

第三十二条 计财处负责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的价值核算,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账册进行明细核算,资产变价收入足额上缴学校。

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验收、入库、计价、保管、盘点、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岗位的责任;避免闲置毁损、变质或无形损耗;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终与会计总账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七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三条 单独核算收支的学校内部单位经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及时进行财务清算。

进行财务清算,应成立清算工作组,对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三十四条 划转、撒并机构的资产、债权、债务,经计财处及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整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预算。

(二)撤消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计财处及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的单位,闲置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调剂处理。

第八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财务报告由计财处定期编制,经批准后向外提供。

第三十六条 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学校校长审查后,上报教育部。

计财处向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议报告决算情况,二级财务机构按季向计财处报送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根据事业规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等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问题的整改纠正情况。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按《会计法》的规定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不予受理或要求更正、补充;对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等。

第四十条 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基层单位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校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十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财务公开工作,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学校民主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财务信息通过“公告栏”、“网页”、“简报”、“通报”、“会议”、教代会报告等多种形式公开。

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财务规章制度,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育收费及管理情况,津贴和补助标准、发放办法,住房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和重大维修改造工程的经费收支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情况,科技经费使用情况,校办产业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计财处负责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通过校务公开网页公开预决算信息,向教代会提供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第十一章 会计人员及其继续教育管理

第四十六条 计财处负责建立学校在岗会计人员的业务技术档案,并对从业会计人员进行技术考评。

第四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未经计财处同意不得招聘其他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八条 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需征询计财处的意见,并向计财处备案,任何单位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

会计人员调入、调出、业绩考核及专业职务的聘任等应征询计财处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计财处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需要,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更新、补充专业知识,拓展和提高专业技能。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解释和修订,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校财发〔2005〕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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