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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校财发〔2009〕93号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科学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群机构、行政职能处(室)以及参照行政部门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以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为依据)。

第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发展与创新,以事权为基础,保证重点、兼顾各项工作;

(二)综合预算,统筹预算内外资金,勤俭节约、合理安排;

(三)优先保障日常工作正常运转支出的合理需要;

(四)定员定额管理,部门经常性支出按公平性原则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第四条  部门预算管理的内容,包括部门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必须的各项支出,以及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收入。

党群机构、职能处室原则上只编制经费支出预算;个别有其他收入来源的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收入管理办法,原则上与部门支出脱钩;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部门收支在考核的基础上试行激励办法(按单项办法执行)。

第五条  部门支出预算由公务经费、业务经费和项目经费三部分构成。

(一)公务经费是指保障部门基本公务所必需的支出,包括:

日常办公用品、复印、邮寄、电话、差旅、小型会议、交通费、低值办公设备的购置和日常维护(修)费、数据安全维护以及计算机耗材费等日常维持性开支,公务接(招)待费用。

(二)业务经费是指为完成本部门事务性工作所需的经费等。

(三)项目经费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需要单独安排的支出,包括:

(1)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大型会议;

(2)专项工作、管理创新工作以及周期性发生的重大工作,如党代会、教代会等;

(3)上级主管部门列入评估或验收范围的专项工作,如“985”、“211”的评估或验收,重大教育教学评估等。

第六条  部门支出预算测算方法

(一)公务费预算测定方法

公务费=标准岗位*定额标准+科级机构数*定额标准+秘书岗*定额标准+定编车辆*定额标准标准岗位基础数据以学校编制方案为依据,按管理岗位处长、副处长、工作人员3:2:1折算成标准岗位;部门挂靠机构和非管理岗位人员公务费根据工作性质参照管理人员核定。

通过对历年部门支出进行综合分析,2009年基础定额标准分别确定为4000元/岗、3000元/科、2000元/秘书和40000元/轿车,以后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力情况、管理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事业单位和附属单位实行定额管理有一定的困难,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参考历史支出水平实行定额(项)补助预算管理形式。补助额度一年一定。

(二)业务费预算根据部门职能范围和事责确定,预算额度参考历史支出和年度工作计划,能量化管理的尽可能量化。

1.实行定额预算管理的业务费项目以及单项定额标准由计划财务处提出建议,财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2.个别有其他收入来源的部门,原则上与部门支出脱钩,需要实行挂钩管理的,由计划财务处提出办法和比例,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项目经费预算由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以前年度实际支出和工作需要逐项进行详细测算后提出建议,能按单项定额标准测算的尽量按定额标准核定,其余由财经领导小组逐项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部门预算按自然年度编制。每年12月30日前,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提交项目预算建议;次年元月,计划财务处对项目预算建议进行汇总、审核、筛选和排序,于2月中下旬提交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3月初分别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  部门预算一经下达,各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于未预见的突发性支出以及由工作计划变动、年初预算没有考虑到、确实需要另行安排经费的预算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年中原则上不讨论部门预算调整问题。

第九条  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部门预算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奖励”的管理原则;

2.资金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会计、审计监督,费用支出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3.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相关经手、验收人员签字齐全,审核批准程序完备,有权人批准签字;

4.原则上部门公务接(招)待费不得超过公务费和业务费总额的2%或突破预算控制数;

5.部门支出原则上不得列支本部门无关的人员支出,年末结余可按学校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条  预算结余资金按下列原则进行管理:

1.公务费结余奖励或滚存下年继续使用;

2.业务费结余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收回或结转下年;

3.项目经费在项目结束后半年内提交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结余部分予以收回;

4.中止、撤销或因计划调整当年未执行的项目或项目任务已完成,及时收回结余资金;

5.执行时限已过的项目预算结余,未申请又无特殊理由延续执行的,年度决算中清理收回结余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解释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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