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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国际先进林业科学技术项目(948)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林计发 〔200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三章  出国培训、委托代理进口和聘请国外专家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十一五”期间引进国际先进林业科学技术项目(以下简称“948”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4]84号)和《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国现阶段林业发展对科学技术的需求,在总结“九五”、“十五”期间“948”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948”项目属于农林水事务类林业款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应按照部门预算要求进行预算编制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要求,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及支出预算。

第四条  申报项目经国家林业局“948”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进行预算初步审核、确定,上报国家林业局领导审批后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进行统筹安排,并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批复。国家林业局批复下达“948”项目支出预算后,各级“948”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支出预算的转批复下达工作,保证项目承担单位能及时开展项目。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上报国家林业局“948”项目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林业局“948”项目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根据“948”项目实施特点,为减少“948”项目资金的结余,国家林业局“948”项目管理办公室按照引进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分年度安排项目预算和拨付项目资金。对已安排的“948”项目,在以后年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经检查发现问题的,随时调整或停止预算安排。

第三章  出国培训、委托代理进口和聘请国外专家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项目的及时开展和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948”项目管理办公室对“948”项目出国培训、委托代理进口和聘请国外专家等业务采取随合同签订的方式进行管理。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分别填制“国家林业局‘948’项目出国预算书”、“国家林业局‘948’项目委托代理预算书”和“国家林业局‘948’项目聘请专家预算书”(详见附1、2、3),经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审批盖章后,报国家林业局“948”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948”项目出国培训经费主要指用于引进国外先进林业技术所需的必要培训开支,开支内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公杂及零用费、国际旅费、城市间旅费,以及必要的培训费。具体费用开支标准的核定方式:

(一)住宿费、伙食费、公杂及零用费严格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等文件规定予以核定。

(二)国际旅费本着节约经费的原则,以询价方式确定预算。国际旅费包括往返国际机票,一律以人民币按发票实际结算。

(三)“948”项目预算列支城市间旅费的,必须提出详细城市走访路线、理由、预算及预算测算依据;列支培训费的,必须提供培训单位名称和收取费用标准。

(四)除上述5项费用开支内容外,不允许列支其他开支内容。

(五)出国人员回国报销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家林业局‘948’项目国外费用报销单”(见附4)。培训费需凭培训单位所开具的发票进行报销。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凡不能提供合理凭证的,一律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六)出国培训人员必须为合同中列示的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原则上出国培训一次,培训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第九条  “948”项目聘请国外专家费用开支主要是指采用合作研究方式引进技术,聘请国外专家来华所需的费用开支。开支内容主要包括:国际旅费和国内生活费(伙食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一)聘请国外专家费用预算按“国家林业局‘948’项目国外专家来华费用开支预算标准表”(见附5)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在核定预算之内凭单据报销,其中,国际旅费凭机票收据报销。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开支,由项目承担单位其他经费渠道解决。

(二)原则上不得支付国外来华专家的工资和其他支出。

第四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948”项目资金结余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加强管理。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快推进预算执行,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允许在未支用的情况下连续两年结转。

第十一条  各“948”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下年度“948”项目支出预算时,应当首先用净结余资金安排本项目支出,不足部分方可申请预算。国家林业局“948”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部门预算情况,结合各单位以前年度“948”项目结余资金实际情况及单位提出的安排使用计划,统筹安排单位下一年度“948”项目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数。

第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国家林业局“948”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对项目执行较慢、结余资金较多的单位和项目,在预算安排上进行调控,暂停或暂缓“948”项目的预算安排;对无特殊情况且超过项目执行期的项目资金,要在清理的基础上收回结余资金,并统筹调整安排以后年度“948”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948”项目管理办公室对“948”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948”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截止上年度末尚未验收完工的“948”项目,按预算管理级次向国家林业局“948”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资金决算、资金结余情况(有关表格见附6、7)及有关总结材料。

第十五条  “948”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国家林业局“948”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验收必须要有财务执行情况的验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合同书执行的,或违反其他规定情节性质严重的,项目验收不予通过。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单位两年内不再安排新的“948”项目。

第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948”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948”项目预算实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林业局“948”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948”项目批复之日起实行。凡原制订的“948”项目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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