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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经费监督暂行办法》

陕科条发〔2007〕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容和方法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审计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财办教〔2007〕4号),以及国家、我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厅依据第一条两个《意见》(国办发〔2006〕56号、陕财办教〔2007〕4号)及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追究违规违纪行为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的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等。

第四条  科技厅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机制,并接受财政厅、审计厅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经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其财务部门要履行对经费使用的日常审核职责,保障科技经费使用的规范、合理、有效,并自觉接受科技厅组织的各项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对现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经费管理制度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情况,核算专项经费会计科目设置的规范性,会计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项目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包括按照核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协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问题,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问题,自行分解、擅自转拨项目经费问题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包括按批复预算购置设备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验收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费用问题等。

第七条  科技厅综合运用财务报告、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

(一)财务报告,指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务制度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就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向科技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等。

(二)重点检查、随机抽查,指科技厅派出检查组,对使用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全面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执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建立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三)专项审计,指科技厅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独立地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专业化的评价。

(四)财务验收,指科技厅在项目验收或结题前,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的专门审核与评价。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能进行项目验收和结题。

(五)绩效评价,指科技厅依据评价标准、采用量化指标,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以及形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的全面、综合性定量考核与评价。对于项目经费使用绩效好的,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项目经费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并进行必要的处罚。

(六)受理举报,指科技厅接受社会各方的举报投诉,并有针对性地对特定单位或个人开展的核实调查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监督工作由科技厅统一领导,条件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通过直接组织检查组、委托地方科技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工作。

第九条  监督工作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一)制定监督计划。科技厅根据科技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确定年度监督的重点和内容,制定科技经费年度监督计划,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项目承担单位准备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合同(任务)书、预算书,财务报告以及购置资产清单、相关账簿、会计凭证等。

(三)现场检查。科技厅检查组或其委托的科技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根据需要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考察,搜集有关素材、资料等。

(四)出具监督报告。检查组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科技厅。

第十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监督工作的独立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技经费监督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科技经费使用进度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整改情况等。推进信用记录制度,对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在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记录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信用,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有违纪违法嫌疑的,应该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项目经费、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罚。

(一)项目经费不按规定单独核算。

(二)内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三)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

(四)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编报虚假决算,造成报表数据不准确、账表不一致。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申报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预算评估评审结果。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

(二)截流、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超额提取管理费。

(四)未经批准而自行调整预算。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

(六)承诺配套资金不及时到位。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项目实施绩效差。

(二)少报、漏报、隐匿不报结余资金。

(三)财务结账不及时、长期挂账报销费用。

(四)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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