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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管理办法》

财科教〔2016〕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使用管理,引导中央高校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以下简称绩效拨款)是根据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相关情况安排的综合性补助资金,由中央高校按照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  绩效拨款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传递清晰的政策和绩效导向,体现激励约束,引导中央高校深化综合改革,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激发中央高校改革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 

  (二)公平公正。根据中央高校管理改革成效和相关评估评价结果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分配绩效拨款,创造公平的政策环境,体现公正的价值取向。 

  (三)统筹使用。增强中央高校统筹安排使用资金的能力,绩效拨款由中央高校按照规定自主统筹安排使用,不要求与分配因素直接挂钩或对应。 

  第四条  绩效拨款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等主管部门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预算执行等管理情况、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科研等获奖情况等。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等主管部门根据中央高校管理改革工作进展等实际,适时完善相关分配因素。 

  第五条  绩效拨款的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由中央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及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绩效拨款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央高校使用绩效拨款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八条  中央高校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绩效拨款预算执行进度。绩效拨款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对绩效拨款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损毁、效益低下的,将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中央高校是绩效拨款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注重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评价,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分配绩效拨款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39号)同时废止。 


  

  《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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